1933年頒布的《中華民國兵役法》中,第三條規(guī)定:“男子年滿十八至四十五歲,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備兵役時,服國民兵役,平時受規(guī)定之軍事教育,戰(zhàn)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。”這條法令就是國民政府抓壯丁的主要法律依據(jù)。當時華北及華東已淪陷,抓壯丁的現(xiàn)象基本發(fā)生于西南地區(qū),而其中又以人口最多的四川一省最為普遍。建川博物館館長樊建川介紹當時四川抽丁的情況說:“當時是家里面兩丁,兩個兒子去一個,三個兒子三丁抽二,去兩個。五丁,五個兒子抽三,去三個,就是這樣去的
必看!《抓壯丁》經(jīng)典臺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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